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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八十六年特種考試關務、稅務、金融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中
有關類科適用職系之任用資格,非經再服務一年,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
用以外之機關 (構) ,服務期滿後並不得轉調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 (構)
以外機關 (構) 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