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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八十六年特種考試關務、稅務、金融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
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
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
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