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三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
二 超過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課徵一萬八千元,加超過三十萬元以
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
三 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者,課徵八萬三千元,加超過八十萬
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
四 超過一百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課徵二十五萬一千元,加超過一
百六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 超過三百萬元者,課徵六十七萬一千元,加超過三百萬元以上部分
之百分之四十。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在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
徵百分之十五。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五
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
三 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