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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三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
 二 超過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課徵一萬八千元,加超過三十萬元以
   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
 三 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者,課徵八萬三千元,加超過八十萬
   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
 四 超過一百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課徵二十五萬一千元,加超過一
   百六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 超過三百萬元者,課徵六十七萬一千元,加超過三百萬元以上部分
   之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