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大陸委員會。
第 3 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駐香港或澳門機構,指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第 4 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在當地聘僱之人員,指駐香港或澳門機構依法令聘僱之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前項人員應為專職,並經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就其受聘僱達相當期間及受聘僱期間之工作績效與服務表現等審核後出具證明者。
第 5 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受聘僱達相當期間,指在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工作達六年以上且仍在職者。但因香港或澳門情勢發生變化,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不受工作達六年之限制。
第 6 條
前條所定年資之計算,得累計非因機構主動解除聘僱關係之中斷前年資。但中斷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第 7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情形時,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