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及志工團隊符合第六條及前條規定者,運用單位得填具推薦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依下列規定申請獎勵:
一、於辦理年度四月三十日前,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社會局(處)及其他相關衛政、社政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
二、衛生局、社會局(處)及其他相關衛政、社政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應造冊及研提意見,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辦理。
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單位者,應填具推薦書表,檢附相關文件、資料,於五月三十一日前逕報本部辦理。但本部所屬醫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