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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申請案件審查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律師申請聘僱或展延聘僱外國人之許可,每件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