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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附檔:
附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PDF
附表1 獸醫實習證明書.PDF
附表2 獸醫實習補修證明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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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3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4 條
(刪除)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獸醫、畜牧獸醫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二、高等檢定考試獸醫類科及格。
前項第一款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
第 6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獸醫病理學。
二、獸醫藥理學。
三、獸醫實驗診斷學。
四、獸醫普通疾病學。
五、獸醫傳染病學。
六、獸醫公共衛生學。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7 條
考選部應設獸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本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刪除)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12 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第 13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函農業部查照。
第 1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