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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特種考試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下列各等:
一、高科技術人員考試分一等考試、二等考試、三等考試。
二、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
前項一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二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
級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等考試,相當於普通
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得應本考試。
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
尚未屆滿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本考試各等級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一、附表二之規定。
本考試各等類考試科別,應依技術人員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之規
定予以認定。
本考試一等考試採筆試、口試、審查著作或發明方式。二、三、四等考試
採筆試或筆試及實地考試方式。
前項口試、審查著作或發明、實地考試分別依公務人員考試口試規則、著
作發明審查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實地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本考試應考人於考試錄取後,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
,不合格者,不予分配訓練。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除航空駕駛科別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外,其餘科別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一等考試之筆試、口試、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各占
總成績百分之五十、二十五、二十五。二、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
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
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但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實地考試成績每科占總
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以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前項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或口試、
審查著作或發明、實地考試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
零分計算。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序任 (派) 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前條應經訓練人員於接獲訓練通知後,除現役軍人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
實施訓練機關 (構) 報到。
現役軍人退伍後,應於一年內向主管訓練機關申請訓練。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不得轉調請辦考核機關
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上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
請考試院核備。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