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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實地考試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實地考試以個別方式或集體方式行之,必要時得兼採兩種方式。
實地考試得視考試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由典 (主) 試
委員長推定典 (主) 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若干人主持之,並指定一人為
召集人。
實地考試項目及評分比例如左:
一、一般知識:占百分之十。
二、實務經驗:占百分之三十。
三、專業知能及實地操作:占百分之六十。
前項考試項目及評分比例,得視考試性質變更之。
舉行實地考試前,召集人應與實地考試委員會商考試範圍、評分標準等有
關事宜。依前條第二項變更考試項目及評分比例時亦同。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實地考試委員依評分表之規定單獨評分,每一應考人之得分,以該組實地
考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評分表如附件。
典 (主) 試人員及辦理試務人員,對於實地考試評分情形,應嚴守秘密。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