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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對傳播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局專業獎章分為國際傳播專業獎章及文化傳播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傳播事業從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傳播學術研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別頒給國際傳播專業獎章或文化傳播專業獎章:
一、國際傳播專業獎章:
(一)對國際傳播事業及國際傳播工作有特殊貢獻或資深具勛績。
(二)從事有關國際傳播之學術研究,其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效。
(三)在國際間熱心支持我國國際傳播交流工作,促進國際瞭解,具重大貢獻。
(四)從事國際傳播業務績效卓著,為國家爭取重大權益,或有享譽國際之具體事蹟。
二、文化傳播專業獎章:
(一)對促進我國出版、廣播、電視、電影之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二)其他對我國在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產業,有值得獎勵之特殊事蹟。
非前項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本獎章除由本局主動頒給外,並得由本局洽請我政府機關與其駐外單位、國內新聞事業、學術團體及其他民間團體推薦候選人,填具具體事蹟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本局審查通過後頒給之。具體事蹟表格式,依附件一之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本獎章及附頒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依附件二及附件三之規定。
頒給本獎章應附頒中文或英文證書。
本獎章採襟綬,由本局以公開儀式頒給。
受獎人死亡,本獎章得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接受。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