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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試驗改良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基因改造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依本所田間隔離試驗設施養殖館養殖容量劃分不同區域,收取費用如附表。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田間試驗,提供中文報告書每件二份,其需加發者,每份計收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