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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附表 核能安全委員會外借場地及設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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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大禮堂外借使用,每場次收費新臺幣四千元;其使用場地及設備如附表。
前項場地使用場次分別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止)、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止)各一場次。
會場佈置或排練可提供四小時免費使用。
第 3 條
借用場地應於使用起始日之十個工作日前向本會申請。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五個工作日前繳清使用規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