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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藏品圖像使用收費標準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使用藏品圖像,應繳納使用費,有關藏品圖像使用費基
準如附表。
使用本館藏品圖像須遵守本館藏品圖像使用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