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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籌設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以統籌辦理臺灣傳
統藝術與民俗之維護、傳承及發展,並有效整合傳統戲劇及音樂團隊,特
設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
籌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辦公場所、設備之規劃及業務計畫之擬訂。
二、臺灣傳統藝術與民俗之典藏、研究、保存、傳習及推廣。
三、臺灣音樂之調查、採集、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
四、臺灣傳統戲劇團、國樂團之經營管理、演出製作及行銷推廣。
五、傳統藝術園區之營運管理及維護。
六、其他有關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設事項。
籌備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
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
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籌備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籌備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及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籌備處於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成立時裁撤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