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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籌備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
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
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