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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教育部為辦理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典藏、研究、
展示及推廣教育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登
錄及管理。
二、臺灣民主之推廣教育文物出版、館際交流及公共服務。
三、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四、其他有關社會教育業務之推動。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
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
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