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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附檔: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內部單位設置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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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家務。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各榮譽國民之家得設組、室如附表。
第 4 條
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榮民全般就養業務。
二、榮民服務照顧及協助權益維護。
三、榮民個案輔導、社會資源運用與推展團體及文康活動。
四、綜辦榮民亡故善後服務及遺產管理。
五、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5 條
保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急診醫療及失能榮民鑑定。
二、環保、衛生、防疫、營養、保健、復健及長期照護業務。
三、專業照護教育訓練及衛教宣導。
四、醫(養)護行政業務。
五、其他有關保健事項。
第 6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總務、工程、採購、出納、文書、印信典守、庶務及財產保管。
三、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四、災害防護及安全維護。
五、環境維護及膳食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7 條
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掌理榮譽國民之家人事事項。
第 8 條
政風室掌理榮譽國民之家政風事項。
第 9 條
主計室或主計員掌理榮譽國民之家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榮譽國民之家得設堂並置堂長,辦理各堂榮民服務照顧事項,由輔導員、社會工作員或護理人員兼任。
第 11 條
榮譽國民之家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