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服制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人事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則依海岸巡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人員(以下簡稱海巡人員)制服分為禮服、常服、便服及勤務服四種。
前項勤務服分為督導勤務服、安檢勤務服、空巡勤務服、防衛勤務服及特種勤務服五種。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海巡人員制服式樣及應佩帶標識,依附表一制服制式說明書。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海巡人員穿著制服時,依附表二階級章佩帶對照表佩帶階級章。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海巡人員穿著制服時機,依附表三穿著制服時機一覽表。但因任務需要,得不穿著制服。
依前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海巡外套、防寒大衣或雨衣。
海巡人員穿著禮服、常服及便服時,得依各該人員身分之相關法規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