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中心應設回任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對符合前條各款事由之特勤人員是否適任特勤工作提出審查建議,並簽陳局長核布。
前項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擔任會議主席,由特勤中心副指揮官兼任;置當然委員八人,由各特勤專責單位代表兼任;另副指揮官就委員名冊中遴選負平時考核責任之機關(單位)代表二人及其他適當人員一人擔任(委員名冊如附件),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提供諮詢。
審查會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實施第一項審查作業時,應請相關人員列席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特勤中心應將第一項回任之決定,以書面附記理由及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送達當事人並通知其隸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