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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附檔:
附表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表.PDF
附表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加選項目收費標準表.PDF
附表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加選項目收費標準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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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提供電子檔案轉置(製)及媒體銷毀等技術服務,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一。相關申請程序由本局另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申請前條服務時,依本標準繳納規費。以速件處理者,應加收速件處理費(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申請提供第二條以外之加選服務者,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第 5 條
儲存媒體於轉置(製)過程發現毀損致無法完成者,依完成比例收取費用。但轉置(製)前發現毀損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本標準所訂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