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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5 年判字第 66 號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本法之規定。但地方習慣與本法不相牴觸者,得從其習慣。
有關特殊航運之水道,主管機關得酌量限制開渠及使用吸水機。
實施蓄水或排水,致上下游沿岸土地所有權人發生損害時,由蓄水人或排水人,予以相當之賠償。但因不可抗力之天災所發生之損害,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