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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5 年判字第 46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55 年判字第 46 號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27 條
(刪除)
第 33 條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前項農作改良物價額之估定,如其孳息成熟時間在收買後一年以內者,應按其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在一年以上者,應依其種植、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依法徵收之土地,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