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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條例 112.02.08  修正第 4、47-3、47-4、79-1、81-2、第 81-3 條第1 項、81-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前項農作改良物價額之估定,如其孳息成熟時間在收買後一年以內者,應按其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在一年以上者,應依其種植、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依法徵收之土地,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