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2 年判字第 448 號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 EN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內所任職務與納稅事務有關者,如於離職後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在任所所在地區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接受委託人之委託為所得稅納稅事務之查核及簽證:
一、現受委託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者。
二、曾任委託人之職員,離職未滿二年者。
三、與委託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四等親內之旁系血親之關係者。
四、本人或配偶與委託人有投資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