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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內所任職務與納稅事務有關者,如於離職後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在任所所在地區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