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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2 年判字第 325 號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民國 60 年 09 月 07 日 ) EN
前條應減刑之人犯,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者,依左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仍應依前項規定減刑。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案件,未經判決確定者,適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裁判時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