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6 年判字第 25 號
菸酒稅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菸酒稅︰
一、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