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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酒稅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菸酒稅︰
一、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