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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6 年判字第 222 號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 EN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