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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555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
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人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