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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
院另定之。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
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本法 110.01.20 修正之第 205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915 條
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
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
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人
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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