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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8 年台上字第 3653 號
民法總則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 EN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十四條至第十五條之二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