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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總則施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十四條至第十五條之二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