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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9 年台聲字第 349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