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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12 年憲判字第 15 號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
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之侵害後,應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先行墊付醫療所需費用,並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與警察或相關機關保持聯絡,並協助破案。
三、依規定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四、依規定即時辦理核發慰問金。
五、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事宜。
六、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
七、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