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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之侵害後,應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先行墊付醫療所需費用,並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與警察或相關機關保持聯絡,並協助破案。
三、依規定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四、依規定即時辦理核發慰問金。
五、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事宜。
六、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
七、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