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釋字第 812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812 號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55 條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第 56 條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第 57 條
第二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接見所接見。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適當場所接見。
第 58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