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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61 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 EN
任用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之人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其改任與遴選審查,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經驗與專業法學之素養。
司法院每年應辦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人員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