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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9.01.15 修正名稱及全文 45 條定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
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 15 條
任用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之人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應各依智慧財
產或商業之專業類別,分別改任或遴選之。改任與遴選審查,應注意其品
德、經驗與專業法學之素養。
司法院每年應辦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人員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
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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