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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24 號
地政士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各級地政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或職員。
五、限期整理。
六、解散。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所在地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各級地政士公會經依第一項第六款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