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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0.01.27 修正之第 26-1、51-1、5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 41 條
各級地政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者,人民團體主管
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或職員。
五、限期整理。
六、解散。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所在地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各級地政士公會經依第一項第六款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相關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