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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原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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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6 年判字第 68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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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6 年判字第 68 號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41 條
水權消滅、水權人或義務人應繳回水權狀,為消滅之登記。水權年限屆滿後,不申請消滅登記者,主管機關應予註銷,並公告之。
第 67 條
高地所有權人以人為方法,宣洩洪潦於低地,應擇低地受損害最少之地點及方法為之,並應予相當補償。
第 68 條
工廠、礦場廢水或市區污水,應經適當處理後擇地宣洩之,如對水質有不良影響,足以危害人體,妨害公共或他人利益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之,被害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