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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57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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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75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
EN
第 5 條
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
第 7 條
認領,應為認領登記。
戶籍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 )
EN
第 2 條
為辦理戶籍行政業務,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其民政機關(單位)。
第 3 條
戶之區分如下:
一、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二、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三、單獨生活戶: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者,應依其性質分別立戶。共同事業戶有名稱者,應標明其名稱。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22 條
警察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
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額,依附表一之規定。
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時,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及俸級之對照換敘,依附表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