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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57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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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75 號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
EN
第 5 條
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
第 7 條
認領,應為認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