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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483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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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83 號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
第 13 條
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依法調任或改任受任用資格限制之同職等職務時,具有相當性質等級之資格者,應依其所具資格之職等最低級起敘,其原服務較高或相當等級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
第 16 條
公務人員本俸及年功俸之晉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