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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9 號
提存法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
前條第三項所定十年期間,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
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十年期間,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