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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提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前條第三項所定十年期間,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
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十年期間,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