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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38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初任各官等職務等級之起敘,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簡任職務時,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一級。
二、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三、委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委任職務時,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本法施行前經依考試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法或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考試及格者,初任其考試及格職等職務時,分別自各該職等之最低俸級起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