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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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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判決字號:
112 年憲判字第 20 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憲法法庭
司法院公報 第 66 卷 1 期 1-6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43 條
法院組織法 第 57-1 條
憲法訴訟法 第 5、62、90、91 條
民法 第 101、125、144、148、758、759、759-1、767 條
土地法 第 43 條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3 條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 70 年台上字第 311 號民事判 例等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一、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嗣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為人民所有, 致登記為國有且持續至今之土地,在人民基於該土地所有人地位,請 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 70 年台 上字第 311 號民事判例關於「……系爭土地如尚未依吾國法令登記 為被上訴人所有,而登記為國有後,迄今已經過 15 年,被上訴人請 求塗銷此項國有登記,上訴人既有時效完成拒絕給付之抗辯,被上訴 人之請求,自屬無從准許。」部分,不符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 權之意旨。 二、其餘聲請不受理。
連結:
司法院憲法法庭裁判網站